江苏苏迈克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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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类危险品即易燃液体,核心特征是闭杯闪点不超过 60℃(部分高温运输液体虽常温闪点高,但运输中易释放易燃蒸气也属此类)。常见品类包括油漆、乙醇、甲苯、乙酸乙酯等溶剂型产品,以及汽油、煤油等烃类混合物,这类物质挥发的可燃蒸气遇火源易引发火灾或爆炸,运输安全风险极高。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关总署规定,3 类危险品出口是否需要商检,核心看 “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但有两个关键判定原则需重点关注:
90% 以上的 3 类危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2828 项范畴(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涂料等制品)。只要在目录内,即便 HS 编码无 “B”(出境货物通关单)监管条件,仍需 100% 办理商检。
法律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未经鉴定合格的货物不准出口。海关通过商检核查货物成分、闪点、包装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合格后出具 18 位数电子底账,需准确填入报关单方可通关。
3 类危险品混合物(如混合溶剂、复合涂料)存在 “兜底监管”:即使其中单一成分未列入目录,只要整体符合 “闭杯闪点≤60℃” 的易燃液体定义,就必须强制商检。这是因为混合物的反应活性可能高于单一成分,且闪点等风险指标更难把控,如含少量甲醇的涂料稀释剂,虽甲醇占比低,但整体仍具易燃性,需通过商检确认安全性能。
企业常混淆 “危包证” 与 “商检” 的关系,需明确两者的核心区别:
项目 | 危包证(包装鉴定) | 商检(法定检验) |
核心作用 | 证明包装容器符合运输安全标准 | 证明货物本身及合规性符合出口要求 |
办理主体 | 包装生产企业(性能鉴定)+ 货物生产企业(使用鉴定) | 货物生产企业 |
能否替代 | 限量证明可替代危包证办理危申报 | 无任何文件可替代,属法定强制要求 |
例如:3 类危险品使用 II 类 / III 类限量包装时,可凭限量证明替代危包证办理海事危申报,但报关环节仍需提供商检电子底账,缺一不可。
仅有极少数 3 类危险品可豁免商检,需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备注(3)及国际运输规则要求:
闪点>35℃,且不属于持续燃烧性物质;
按质量含水>90% 的水混合液;
燃点>100℃,且通过不可持续燃烧试验。
这类货物可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免除商检及 GHS 标签要求,按普通货物出口。但需注意:“闪点>35℃” 是基础前提,且需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闪点、燃点检测报告,由海关最终判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准备材料:
办理流程:
关键提醒:
根据海关监管规定,未商检或伪报 3 类危险品出口的,将面临:
2024 年某企业出口未商检的油漆稀释剂,因被海关查验发现,不仅货物退运,还被处以 12 万元罚款,且 1 年内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 类危险品出口商检本质是 “安全底线” 而非 “流程负担”。企业需先通过 CAS 号核查目录归属,再根据闪点、成分判断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切勿抱有 “HS 无监管就不商检” 的侥幸心理。合规办理商检,既是遵守法律规定,更是保障国际贸易运输安全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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