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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化工大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量大、经营单位多、涉及范围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如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错报、漏报、伪报等情事发生,极易给国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引发公共安全事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任重而道远。
危险化学品是指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全球统一制度》将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为29个危险种类(Harzard Class),包括17个物理危险种类、10个健康危害种类以及2个环境危害种类。危险种类表示一种化学物质固有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性质。例如,易燃固体、致癌性、急毒性。在各种危险种类中又分为若干个危险类别(Harzard Category),将分类标准进一步划分为几个等级,以反映一个危险种类内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如易燃液体包括四个危险类别、急毒性包括五个危险类别等。
在实际生活中,大家普遍容易将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混淆,误认为危险货物就是危险化学品,其实两者相差甚远,例如: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硼酸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乙醇既属于危险货物又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国际上有两套并行的标准,一种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确定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适应于危险货物管理;另一种是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确定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这是近年来发展起来并不断深化的新分类体系,适应于危险化学品管理。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包括目前已列入《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暂未列入《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两种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署检函【2020】351号)要求,自2021年1月10日起,进口危险化学品监管由“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模式调整为进境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模式未发生变化,仍为“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模式。
企业在申报时,应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码(UN编号)、联合国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事项,还应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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