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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港源公司接受托木尔公司委托代其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委托时对托木尔公司的虚假报关行为是明知的,因此托木尔公司虚假报关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港源公司承担。原告对港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因托运人原因导致货物连同集装箱被海关扣押,由此产生的码头堆存费是由谁承担?承运人提供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因被扣押无法使用,承运人该采取何种方式挽回损失?在以往的类似纠纷中,码头经营人会将箱货被扣押期间的码头堆存费转嫁给承运人,承运人向码头经营人实际支付后,连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一起向托运人追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审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厘清了码头经营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和权利,明确了箱货被扣押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被全部驳回,但原告服判息诉,反映了判决的公正合理性。
1、集装箱货物被扣押在码头堆场内的,码头经营人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保管集装箱货物的,只能向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主张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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